刑法考点提示
新刑法已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新刑法在形式上编入了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规定,是一部统一、重要的刑法典;在内容上对原刑法亦有一定的改动。新刑法对原刑法的修改、补充,应予充分注意;对刑法修订后新的司法解释、刑法修正案也应予充分注意。主要为: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0月8日、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1999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0年下半年,有一些机关报的司法解释陆续施行,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4日);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19日);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的解释(2000年7月8日);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8日);关于未被公安机关正式录用的人员狱医能否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主体问题的批复(2000年9月22日);等等。
刑法的内容有以下几点值得重视:
(一)刑法的基本原则,(第3条——第5条),这是新增加的规定。
(二)关于刑法的效力范围的规定(第6条——第12条)及“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若干问题的解释”。
时间效力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新刑法扩大了属人管辖的范围(第7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和军办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对其他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新刑法还编入普遍管辖的规定(第9条),亦应注意。
(三)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13条——第31条)
关于犯罪和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是总则的核心内容,均应记忆并能综合运用。
1故意犯罪、过失犯罪、意外事件,属于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故意、过失是构成任何犯罪的要件,又被称为罪过的两种形式。没有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预见或者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是意外事件,不认为是犯罪。应区别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疏忽大意与意外事件,
2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规定属于犯罪主体方面的内容。新刑法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更为明确的规定(第17条);新刑法还增加了限制责任能力人刑事责任的规定(第18条第3款),应予注意。
3新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有两点重要修改:(1)放宽了“必要限度”的标准(第20条第2款);(2)对针对暴力犯罪的防卫问题,作了特别规定(第20条3款)。总的是为了有利于防卫人。
4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是相对于既遂而言的犯罪未完成形态。(1)既遂是以刑法分则各条的规定为基准的犯罪完成形态,必须根据分则关于它的具体规定,分别掌握行为犯、结果犯、危险犯的既遂。(2)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概念、成立的条件。预备与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着手”实施分则规定的具体犯罪行为(构成要件行为);中止可发生于从预备开始到既遂之前,在准备犯罪以后、“着手”实行这间自动停止犯罪的,是预备阶段的中止;在着手实行之后既遂之间中目的,则实行阶段的中止。中目与预备、未遂区别的关键在于犯罪停止或未达于既遂的原则不同。(3)适当注意预备、未遂、中止的处罚原则。新刑法对中止犯的处罚规定有修改,根据是否造成损害,分别规定预见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24条第2款)。
5共同犯罪:(1)共同犯罪的概念、成立的条件,尤其应注意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成立共犯。在共同犯罪中,如果其中有人实施了共同犯罪故意范围以外的其他罪行的,应单独负责,其他没犯此罪的共犯不对此罪行负刑事责任。(2)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划分的主要目的是根据共同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6和作用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3)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每一参与共犯的人原则上应对整个共同犯罪的行为及结果负刑事责任,具体表现为: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全体共犯均应负既遂的责任;在财产犯罪中,对首犯或主犯
按共同犯罪的总数额处罚,对从犯按共同犯罪的总额适用刑罚。第二层含义是,按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确认主犯、从犯、胁从犯,以便函相庆地运用法定处罚原则。(4)教唆人构成犯罪。罪名按教唆的犯罪确定,如教唆人接受并实施犯罪的,二者形成共犯。注意教唆犯与某些具体犯罪的关系:传授犯罪方法罪、笄、实施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引诱他人卖淫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等。(5)共犯与身份。没有特定身份的人帮助他人实施特殊主体犯罪的,可以成立共犯,如与经管公共财物的人员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共犯论处等。
关于共同犯罪,新刑法有以下修改:(1)规定了犯罪集团的概念和首要分子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第26条第2、3款);(2)规定了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第26条第4款);(3)取消了对主犯一般从重处罚的规定(原刑法第23条第2款);(4)取消了“被诱骗”参加犯罪的胁从犯(原刑法第25条)。
6单位犯罪的规定(第30条——31条)新刑法第30条规定了单位犯罪的概念;第31条规定了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两罚制”但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另有规定指“单罚”的规定。
(四)刑罚的一般规定(第32条——89条)
1死刑与死缓的规定,尤其是关于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不可忽视。
2剥夺政治权利刑的内容、适用范围、刑期和执行的规定(第50条——54条)。
3累犯、自首立功的概念和成立的条件。
4缓刑、减刑、假释运用的条件。尤其应注意:适用缓刑在刑种、刑期上斩限制,减刑的限度、假释的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此外。对累犯不适用缓刑、假释。注意司法解释:“关于办理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5关于数罪恶并罚,重点掌握限制加重原则,了解审判前的数罪恶并罚、漏罪的、并罚和新罪的并罚三种情况,以及漏与新罪并罚的差别。
关于刑罚,新刑法有不少小的改动,应予注意:
1增加了管制犯在执行期间应遵守的事项(第39条)。
2将拘役的最低斯限由15天改为1个月(第42条)。
3取消了对已满16岁不满18赠的人可以适用“死缓的规定”(原刑法第44条,新刑法第49条。)
4明确了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核准执行死弄的[1] [2] [3] [4]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