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走向统一、规范和专业化的道路。在此之前,法律职业领域实行的是初任法官考试、初任检察官考试以及律师资格考试,它们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组织,基本属于行业内部的考试,由于现行人事制度的某些局限,使初任法官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考试的范围和规格受到严重的制约,必然影响到被选拔人员的整体素质。实行统一司法考试,使法律职业人员考试由行业分散组织发展到国家统一组织,并采用国家认可的标准和检测方式甄别法律人才,大大提高了司法考试的权威性和专业水准,为法律人才符合法律职业的基本要求提供了保证。
实行统一司法考试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的认同感和对国家法律认识的一致性,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使法律人才受教育背景和法律专业学识有了共同的基础,在对法律具有基本一致理解的基础上,有利于他们对法律实施的标准达成共识。同时,为促进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对法律职业的全面认识、对相互工作的更多理解、消除职业偏见和隔阂奠定了基础。
司法考试作为国家的一种选拔性的职业资格考试,与其他考试相比具有以下重要特点:第一、通过司法考试取得的法律职业资格,仅限于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律职业范围,因此其所面向的法律职业是有关法律特定的。第二、由于法律职业资格与任职(执业)资格的分离,两者对于人员的要求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不完全等同于任职条件。第三、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初衷之一,旨在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在全社会范围内选拔法律人才,由此决定它是一种面向全社会的公开考试。第四、为法律职业提供和储备优秀人才是司法考试的直接目的,基于这个目的和法律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其考试内容体现了对应试者法学学识水平和应用法律能力的检测。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施,无论是组织形式、检测方式,还是考试内容和水平,都应当以更高的标准来要求、以新的面貌来展示。
国家应当设立考试的决策、指导机构,这也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权威性和制度化的象征,同时又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行作法。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为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设计了两次考试,而第二次考试大都由一个专门的机构组织,如日本设司法考试管理委员会,德国、法国设司法考试委员会,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司法部、法院和检察机关或律师机构指定或推荐的人员组成。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由司法部负责实施。从现实看我国近期不可能组建国家司法考试委员会,为了维护国家司法考试的社会形象,便于对考试重大问题的协调和指导,组建一个由法院、检察院和司法部有关方面负责人参加的国家司法考试指导(协调)委员会应当是符合实际的。
采取两次考试形式应当成为我国司法考试可选的模式。
采取两次考试的形式,其明显的优势主要在于获得更多的机会体现测试重点,从而能够从更多的方面去考察应试者。尤其是我国对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并不仅限定于法律专业毕业背景,采取两次考试的形式有利于强化被选拔者的法律素养,提高选拔质量。
将法律职业对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的检测有机地结合起来,设计出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考试内容和科目,超越原来各部门组织的考试,将使统一司法考试真正有新意、有特点、有水平。如果采取一次考试、试图将不同专业背景的应试者统一到法律职业的一致上来,对考试内容和科目的设计来说有相当的难度。而采取两次考试形式,这个矛盾比较容易解决,即第一次考试仅面对非法律专业背景的考生(通过大学法律专业毕业考试者可免试),内容以法学学识水平和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能力为测试重点;第二次考试则侧重于对重点法律知识的掌握和法律应用能力的检测,但绝不应当是高等教育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与少量法律事务内容的简单组合。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全新的制度,在其建立发展过程中还有待于逐步成熟和完善,也有待于人们对它的进一步了解和适应。按照法律的规定,目前司法部正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这个办法将设计出司法考试制度的内容构架,是司法考试组织实施的重要依据。我们期待着这个办法的早日出台以及司法考试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