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法人人格滥用行为造成了民事损害,并且滥用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如若公司股东的行为有悖于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和股东有限责任的宗旨,但没有造成任何第三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损害,没有影响到平衡利益关系,则不能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去矫正并未失衡的利益体系。另外,还要求受损害的当事人必须能够证明其受损害与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不正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⑩
另外,在滥用公司法人人格是否需要主观标准上存在主观滥用说和客观滥用说。主观滥用说指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时采用与客观相结合的标准,不仅要求在客观上有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而且要求在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心理状态,过失不导致法人人格否认的适用。如德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六条“行使权利,以对他人施加损害为而获利的,是不允许的。”然而法人人格滥用是一种法律规避行为,行为人手段往往十分隐蔽,要求受害人证明行为人主观上的故意是很困难的。因而主观滥用说从法律技术上讲,很难起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平的作用。而客观滥用说是指在判断行为人是否滥用了公司法人人格时,只要从客观方面进行判断就可以了,不必考虑主观人心理状态。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第二款“权利明显的滥用不受法律的保护”并未强调行为人应具备主观故意。由于客观滥用说大大减轻了受害者的举证责任,有利于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因此越来越少的国家主张客观滥用说,即使是主观滥用说的创始国——德国在起司法实践中也逐渐采用客观滥用说。
总而言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现代市场经济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制度,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要完成就应当及早建立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注:①②:刘兴善 《商法专论集》台湾汉荣书局 1982年版 第272页
③:王利明 《公司有限责任制度的若干问题》 《政法论坛》1994年第三期 第87-89页
④:孔祥俊 《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 第193-216页
⑤:石少侠 《公司法教程》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第24页
⑥:刘耀军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征及在中国的适用》 《经济与法》2000年第9期 第8-9页
⑦⑨:朱慈蕴 《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条件》 《中国法学》 1998年第5期 第73-88页
⑧:黄丽萍 《公司法人人格与法人人格否认》 《行政与法》 2002年第6期 第85-88页
⑩: 朱慈蕴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社会责任》 《法学研究》19da198年第5期第83-100页
参考书目:朱慈蕴 《公司法人否认法理研究》 法制出版社 1998年版
刘兴善 《商法专论集》 台湾汉荣书局 1982年版
孔祥俊 《公司法要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年版
石少侠 《公司法教程》 中国人民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徐晓松 《公司法与国有企业改革研究》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梁慧星 《民商法论丛》第二卷
孙江 《二十一世纪法律热点问题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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