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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国家工商局颁发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定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定一次性缴纳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的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上述规定适用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由此可见,对于外商投资企业,允许其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一次或分期缴纳所认的出资。这样,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而言,其注册资本并不是股东的实缴资本数额,相反,是股东所认缴的资本数额,这种允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公司资本制度更近似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的授权资本制。
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在我国不同的历史时期,均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确立,内外资公司资本制度“双轨制”的弊端便日益显现出来:一是导致内外资企业的差别待遇,不利于我国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造成其在商业竞争中处于人为的劣势地位;二是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我国已经加入WTO,而国民待遇原则是WTO实行的原则之一。
第三节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方向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不能继续沿着法定资本制度的路子走下去,因为它不利于贯彻市场经济自由、平等、竞争和追求资本利润最大化的理念。大陆法系国家早期实行该资本模式的国家,大多已在立法中放弃了这种低效率的制度设计。我国近十年的公司法运行的实践也充分证明,该种制度流弊过甚,远未达到克服有限责任的局限性,保护债权人的目的。但是,我国完全采用授权资本制的条件亦不成熟,因为授权资本制度的运行环境,需要严格、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发达的信用制度,发达的证券市场,科学合理的公司治理机制,高效的政府调控和监督机制。然而,这一切在我国短期内难以齐备。因此,目前我们能够选择的只有折衷资本制度。
一、要抛弃现有的传统法定资本制
    我们已不能再坚持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这不仅仅是因为法定资本制以牺牲效率来保护安全,而且法定资本制所设计的保护交易安全的措施是否有偏差及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是否还能确保交易安全值得怀疑。首先,法定资本制强调资本的确定与充实,其关注的仅是章程上记载的资本,公司成立后实际运营状况如何,公司的净资产及发展前景如何,法律则鞭长莫及。可实际上能担保公司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恰恰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而非章程上新记载的资本。其次,传统的资本三原则将物质资本视为公司最重要的发展因素,但自20世纪末期以来,在国家经济政治生活中,物质资本的价值和重要性正在明显下降,知识、技术等“精神力量”正在各方面超越物质资本的力量而呈上升趋势。专门知识成为公司发展的决定性生产要素,谁拥有这样的生产要素,就能使公司兴旺发达[43]。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决定了公司偿债能力的大小,而公司生产经营成果的好坏越来越依赖于非物质因素,这样仅仅关注物质资本以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就不足取了。因为传统的法定资本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各国法律对债权的保护已不再仅依赖于确保公司资本的确定与不变,而是通过建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债务和解制度、公司重整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来保护债权人。最后,传统法定资本制的前提是公司资本要确定,然而可赎回股、可转换债券的兴起及股票发行价格与票面价格的分离,客观上导致了公司资本的确定成为难事,甚至无法确定[44]。这些都促使法定资本制必然要被历史所抛弃。 二、授权资本制不可取
   有学者主张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应采用授权资本制[45]。然而对我国来说,授权资本制不可取,虽然授权资本制方便公司设立,便于公司增资与资金的灵活运用,但容易产生公司欺诈行为。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官可通过司法判例创设法律,正是靠在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一系列原则,如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等补充和完善了授权资本制的不足,保护了交易安全,授权资本制才得以在英美法系中生存和发展。然而在中国,一向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立法的经验,不承认判例法,授权资本制的弱点难以克服。另外,英美法系在20世纪60年代普遍取消了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如美国《标准公司法》在1969年就取消了有关公司设立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他们认为:首先,债权人要进行自我保护,自己去调查对方公司资信情况,其次,由于公司类别、公司规模多种多样,确定一个适当的资本水平并非易事;最后,不管公司的启运资金规定得多高,非自愿债权人仍可能受到损害[46]。对于这一点,我们也不能借鉴。其一,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秩序并不好,企业或个人自我保护意识、法律意识并不强,即使意识到要去调查对方的资信状况,依目前我国国情,其成本也是相当高的[47]。其二,由于股东负有限责任,所以要求公司保有自己的财产,以作为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担保,而公司成立时的实缴资本即为公司最初的净资产。只有对注册资本加以最低额限制,同时限制实缴资本的最低额,才能使公司成立时确定的拥有自己的财产,以担保债权人债权实现。其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并不发达,没有二板市场,况且公司向银行借款时,银行为自己利益总是愿借给实力强的大公司;由于信用缺乏,民间借贷也不发达,这样使中小公司融资困难,经营资本的获得一般均是自有资本,这样为保证公司能够正常经营,使公司债权有一定资本担保,保留最低资本额实属必要。所以有必要降低我国目前对公司最低资本额规定的标准,但决不能一下子取消。
三、宜采纳折衷资本制
1、折衷资本制是当代公司资本制度的发展趋势
折衷资本制吸收了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具有无比的优越性。具体表现在:(1)折衷资本制规定有出资总额的限制,可以避免出现公司资本不实。(2)折衷资本制允许发起人分期缴纳股款,既可以避免设立公司筹资困难,又可以充分发挥公司资本的效用,实现公司盈利最大化。(3)折衷资本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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