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 实用文章 | 考试相关 | 论文中心 | 故事小说 | 教程中心
热门文章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hglm >> 论文中心 >> 法学 >> 经济法 >> 文章正文
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序。从西方国家的发展过程来看,通常在公司制度建立之初,滥用公司人格现象比较严重、经济秩序较为混乱的情况下,各国立法似更加强调法律安全保障功能的发挥;但当经济秩序已经稳定之后,法律则更多地转向对效率功能的追求。然而,无论采取何种资本制度,都需在“安全”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平衡点。各国公司法实践也已充分证明,只有建立在“安全”与“效率”兼顾基础上的公司制度方是最有生命力的公司制度,公司资本制度也不例外。

第三节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之法理念

长期以来,由于传统理论的影响,我国学术界一直视资本为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范畴,
否认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力的商品属性,因而对“资本”这一用语也讳莫如深,回避使用资本的概念,笼统称之为资金。在企业立法上也一直采用注册资金制。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在我国开始形成,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大量出现,使我国的企业立法尤其是外资法不得不与国际惯例靠拢,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率先采用了“注册资本制”,突破了单一的注册资金制,但内资企业则依然坚守“注册资金制”,从而形成了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分别适用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的双轨并存的局面,其用心可谓良苦。但这种回避矛盾的做法,不仅导致法律适用上的困难,也加剧了理论及立法上的混乱。
事实上,公司资本与公司资金是两个含义不同的概念。公司资本侧重于股权关系,强调公司资本的真实来源,要求出资人必须实际出资而非以借贷资本成其他信用资本出资;而公司的资金则是指可供公司支配的以货币形式表现出来的公司财产的价值,它不仅包括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性投资,还包括公司发行的债券、向银行的贷款等。如前所述,尽管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和贷款的方式所筹措的资金可供公司长期支配,但这些资金实质上是公司的债务,而只有股东的投资才能构成公司的资本。显然,公司的资本不仅反映公司财产的来源,而且体现着公司法人所有权性质,这比注册资金这一概念科学合理。因此,在实践中,多数国家(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理论对这两个概念大都加以严格区分。[12]
注册资本在我国法定资本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这至少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得到证成:其一,在资本形成阶段,资本的确定主要就是指注册资本的确定,禁止折价发行股份,出资种类的强制性规定,无额面股票发行的禁止,法定最低资本额的确立,均在于保证注册资本的真实、稳定。其二,在资本运营阶段,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原则又进一步固化了注册资本理念,注册资本也成为了检验这两项原则是否落实的重要标尺。“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在过程中,必须经常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13]故公司利润分配的限制、强制性“两金”的提取,股份回购的限制等规定得以确立。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必须按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进行,[14]因此,减资的严格限制规则得以确立。
注册资本为何如此重要?换言之,我们的立法究竟让“注册资本”概念肩扛了何种使命?在1980年制定的《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全国性公司核定登记注册资本的报告的通知》中规定,为了有利于我国对外业务的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参照惯例,有些公司如确有必要,允许注册资本大于实有资本,但一般不得超过实有资本的两倍。这一规定将注册资本与企业的竞争力等同起来,虽然该规定没有指明此“国际竞争力”究竟是何指称,但不难发现,“公司的信用”是其主要的内涵所在,即注册资本代表了公司的信用。在这一理念之下,1992年出台的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两个规范性意见奉行了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而1994年公司法沿袭了这一格局。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有关回应显露出了问题的关键:中国公司法以立法、司法至整个公司法的学理都表现出了鲜明的贯穿始终并协调一致的资本信用的理念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体系……,公司法对此所做的规定,使整个社会长期以来对“资本”的担保功能存在误解,人们做生意只关乎对方的注册资本的多少,而疏于了解其真实的资产状况,……公司立法、司法及理论所构筑的资本信用体系和制度培养了一代中国人果断而质朴的资本信用意识,建立了一个简单而表面的信用标准,复杂的公司信用判断被简单而表面的公司资本数额所取代,严格的责任追究止步于已出资到位的资本数额,资本的作用被神话了,十余年来的公司法实践,无意中制造了一个资本神话,人们对资本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迷信或崇信,已经产生了难以摆脱的信赖或依赖,似乎对方的资本真实,已方的利益就有了保障,似乎一个公司的资本数额巨大,其履约或支付的能力也同样巨大。[15]在公司债权人保障机制的建设上,过于相信和依赖资本的担保功能,[16]不注重其他制度设计,结果使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仍然停留形式上,这样,虽然实行了颇为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规定了最高的公司资本最低限额,严格的减资程序及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但债权人的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公司法原定的设计目标与现实之间出现了极大的反差。
客观来说,决定公司信用的并非公司的资本,而是公司的资产,因此应摒弃那种仅凭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来判定一个公司在对外经济活动中的经济实力的作法。注册资本既不能是一个公司对外投融资的信用标志,也不应是其承担经济亏损责任的数量界限,建立在有资格审计部门审计报告基础上的公司净资产才是一个公司信用和实力的标志。

第二章  域外公司资本制度的比较分析——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在全球经济竞争时代,各国公司立法充分认识到:公司资本制度安排与一国商业经济发展的互动关联。公司资本制度的设计优劣直接冲击着身涉其中的成千上万的公司参与人群体的利益,直接制约着公司设立成本高低和运营灵活与否,直接影响着商业群体创造财富的动因和投资的信心,直接衡量着一国是否为最佳的投资与创业之地。在此认知之下,各国公司立法者纷纷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归零思考[15]。各国公司资本制度变革尽管存在分歧,但大致形成如下共识: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Copyright(c) hg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6001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