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hare
s)的概念;(5)为配合财务条款的修正,采取了一系列必要或有助益的技术性规则。
公司法的变革,营造了美国最富有灵活性、机动性、自由度、效率化的公司资本制度安排:允许最低成本设立公司,最大自由地效率化筹资,广泛的赋权型规则安排,允许董事基于商业判断进行股份发行、股份对价、是否分期缴纳、应否回购、回赎的判断,并受董事行为准则与责任机制的制约。在上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定位的授权资本制度模式下,绝非不关注公司债权人利益保障,而是重新配置对债权人利益保障的制度链条。在制度配套上,采纳了从核心公司法向公司法之外规则的配套改革,即公司资本制设计的目的并非是在担当保护债权人的全部功能,而信息披露机制、州蓝天法案、公认财务会计准则的发展、精致设计的债券契约和其他债权人保障合同、证券分析、资信调查与报告机构的发展、强化董事的受托人义务,揭开公司面纱,衡平次位规则、责任保险等机制,构成了美国现代的债权人利益防范与保障机制。
第二节 日本公司资本制度
一、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资本制度的规定
1、 出资制度
日本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时的出资采用“折衷授权资本制”,该法第166条第
4款规定,公司设立时发起人不必一次性认足所有预售股份,只是“在公司设立时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少于公司发行股份总数的1/4”。但是如果公司在其章程中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时,则可以打破该法第166条第4款条文的规定,缓和了对新股发行的限制。如果公司章程未对股份转让进行限制,则公司设立时原定发行股份的总数中存在尚未发行的股份,则公司成立后,原则上根据董事会决议的新股的形式发行(第280条之2第1款)。原定发行的股份,只要记载发行总数即可,没有必要记载股份是否为面额股份还是无面额股份,以及它们各自的发行数量。只要公司章程不作特别要求,公司在发行新股时,可以由董事会决议来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第170条第2款、第172条、第177条)。公司成立后,如果有未缴清股款或未全部给付现物出资的股份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承担连带缴纳股款及支付未缴财产价额的义务(第192条);如果现场出资的实际价格低于章程所定价格时,发起人及公司成立时的董事对公司承担连带支付其差额的义务(第192条之2);如果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存有恶意或重大过失时,该发起人对第三人也要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第193条)。
2、 最低资本金制度
日本现行《公司法》第168条之4,《有限责任公司法》第9条分别对股份有限公司和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股份有限公司资本额不得低于1000万日元,”“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不得低于300万日元”。
3、 出资方式
在股东的出资方式上,除货币出资和现物出资的规定与我国相同之外,还承认债权、有
价证券、矿业权以及营业的部分或全部的出资。但是,与我国一样也不承认劳务出资和信用出资。出资原则上以货币出资为主,现物出资只算是出资的一种例外,且仅限于发起人(第168条第2款)。
4、 出资的履行方式
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发行股份总数时,必须从速按每股发行价额实行全额缴纳(第170条第1款)。如果发起人没有按时缴纳股款,则根据民法关于债务不履行的规定追究其责任(民法第414条、第415条、第541条)。现物出资人必须在交纳期日将出资标的财产全部给付(第172条)。
二、日本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立法实践
日本旧商法实行严格的法定资本制,章程中规定资本总额,并要认足相当于资本总额的
全部股份。发行新股时,首先要召开股东大会,经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变更章程及增加资本[23]。由于传统的法定资本制在资金的筹措、运营等方面不能满足战后日本经济复兴的要求,1950年《日本公司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方法,创设了“折中授权资本制”。2001年6月、11月、12月,日本公司法进行了空前的修正,相关公司资本制度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为公司的资金筹措开辟了广阔的空间[24]。主要内容包括:1、改法定资本制为折衷资本制,表现为:其一,法律对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数额作了比例上的要求,即设立时发行的公司资本必须占章程规定的发行资本的四分之一以上;其二,对于公司发行并被认购的股份实行全额缴纳主义,即必须一次性缴足认购部分的股款,不得分期缴纳;其三,规定了公司的最低资本限额。以上限制,既是出于确保公司设立时资本的真实、可靠,又是为了在董事会拥有新股发行权的情况下维护股东的利益。2、原则上承认公司对自己股份的取得和保有。2001年,为了提高企业融资的自由度,取消了《日本公司法》中关于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限制性规定,原则上承认公司可以取得和保有自己股份(第210条)。根据该规定,公司在下列三种情形下可以取得自己股份:(1)基于股东大会决议而取得自己股份;(2)基于商法的特别规定而取得自己股份;(3)以“买受”以外的方法而取得自己股份。但是,公司所取得的自己股份不具有表决权,也不享受分红。关于自己股份的处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必须依照董事会的决定进行处分。关于自己股份的注消,只要根据董事会决议即可。3、导入类别股份制,其内容具体为:(1)允许限制表决权股份的发行,其前提是不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2(新法第222条第5款);(2)允许业绩连动型股份(tracking stock)的发行(新法第222条第12款);(3)允许附有强制转换条款股份的发行(新法第222条之9第1款)。
实践证明,日本通过对公司资本制度的一系列改革,促进了日本公司的正常进行和资本的优化配置,为战后日本经济的腾飞及持续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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