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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人公司法律地位的分析研究
职工中民主选举产生,也可以在公司外部人员中聘任。还有,经理人员、监事不得由与唯一股东有特殊关系的人员担任,等等。而对于公司法人为唯一股东的一人公司,即母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全资孙公司,这类公司不像传统意义上的公司那样拥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并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志决定自己的行为。因为在传统的普通公司中,出资者虽然将投入公司资产的经营权交给了董事及经理,但股东们仍可通过股东会对公司行使投票权以进行必要的监督,而公司的董事、经理的主要职责是以增加公司本身的利益为目标,对公司及股东负责。但在母子公司结构的公司集团中,却常发生这样的情景:(1)身为一独立公司(子公司)之经营负责人,实际上对公司的具体经营事项无法做主,而要听从于在组织形态上毫不相干的另一公司(母公司)的经营负责人的指挥;(2)公司(子公司)资产本应独立运行,但却常常为整个公司集团的利益而被调来调去;(3)公司(子公司)的竞争行为本应以实现公司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但却不得不接受对其最不利价格,由此而导致另一公司(另一子公司或母公司)的利润大增,竞争力大大加强。这样,对于全资子公司而言,由于母公司的控制或支配,便产生一种“二律背反”的现象:从法律角度讲,子公司拥有独立法人人格,应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从经济角度看,子公司虽然应是一个拥有完全独立自主权的经济实体,应有其自身的利益,可母公司组建子公司,是从公司集团的整体利益目标出发,子公司不过是母公司用来营利的工具而已。[23]显然,子公司之独立法人格具有不完整性之特征。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法律责任与它们之间的经济联系是分离的,母公司虽然控制和支配着子公司,把子公司当作实现其经营战略和商业政策的工具,并置子公司及子公司债权人之利益于不顾,却因有有限责任的庇护,而不必对由此造成的子公司自身利益、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损害给予任何赔偿。无疑,这将有损于法律之公平、正义的精神。

  为减少甚至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除在特定情况下适用前述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在子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上做出特别规定,对子公司的独立人格进行特别保护,例如将母公司在全资子公司的股份规定为限制表决权股,使唯一股东在不利于全资子公司及其债权人和社会利益的事项上不享有表决权或不享有完全的表决权,而将此权利赋予董事会。同时对于全资子公司内部设立的董事会和监事会,其外部董事(Outside Directors)的人数不少于董事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监事在全资子公司职工内部民主选举产生,对子公司事务予以监督,等等。

  (四)在资本制度方面对一人公司进行规制。目前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的出资实行的仍是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不过有向折衷资本制转移的趋势,笔者主张将来在修改公司法时,除对普通公司适用折衷资本制外,对一人公司仍适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规定一人股东出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将公司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同时规定一人公司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成立时必须缴足,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防止一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进行保护。

  其次,强化资本充实义务和资本维持制度。对一人公司而言,只规定最低限额并不意味着公司对债权人之财产担保可一劳永逸。相反,还必须如实地贯彻资本维持原则或曰资本充实原则,甚至在某些方面还要予以强化,因为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和获取信用的基础,故公司设立后至解散前,皆应力求保有相当于公司资本之现实财产,以保护交易大众、投资股东,并维护公司信用。 虽然资本维持原则并非一人公司之特有规定,但此点对一人公司尤为重要。因此笔者认为,在规定一人股东的出资种类必须以具有客观经济价值之资产为限,不得以劳务、信用等非客观物质出资的同时,应彻底查清股东出资的来源,防止股东出资的虚假,同时要求股东到规定的办理缴纳事务的金融银行或信托公司具体缴纳股款事项,否则不予注册登记和颁发营业执照,以增加一人公司资本的透明度和方便对其资产的复查。另外为防止一人公司股东规避公司股东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应禁止一人公司以提供资金、贷款及提供担保方式而使第三人取得公司唯一股东部分或全部出资的行为,目的在于防止公司资本变相减少,增加损害一人公司债权人的风险。

  再次,严格贯彻资本不变原则,这主要涉及到公司的增资、减资方面,我国公司法对资本不变原则的规定同样应适用一人公司。另外,笔者建议在公司法中增加规定:一人公司在经营绩效不佳或亏损的情况下,不得增资,以防止一人公司通过套取资本信用而实施欺诈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

  (五)坚持登记、公示及必要的书面记载制度。为使公司债权人在与一人公司进行交易时,充分了解一人公司之状态,应规定一人公司在设立时应公开登记,并记载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簿上,以备公司债权人或其他相关人查阅;若于公司设立之后而成为一人公司的(存续的一人公司),也应就该事实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并且在公司自己保管可公示于社会公众的登记簿上,进行商事登记信息披露,防止与公司进行交易的相对人因不知晓对方为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而承担过高的经营风险,以达公示、公开、保护公司债权人的目的。另外,一人公司也应以书面形式记载其运营状况,单一股东的决议,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同时,由他自己和由他代表的公司签定的交易合同,也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入档。(六)设立专门的会计公司,建立一人公司财务会计制度。财务会计制度是一个企业能否健康发展和一个社会能否稳定的基础,而一人公司因为股东只有一人,财务会计人员的任免都由唯一股东决定,唯一股东权力过大,财务会计人员只能对其“言听计从”,因此做假账的行为在所难免。对于减少做假账的探索我国已有了一定成果,那就是上海市率先实行的会计人员统一管理制度,即凡是要进入上海市各企事业单位做会计的人员,都要由上海市统一招聘,然后由各单位录用,一旦该会计有做假账行为,将被列入不称职会计人员黑名单,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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