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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非法拘禁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地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非法地对被害人身体实行强制拘禁,如捆绑、隔离、监禁、使被害人失去行动自由的,构成非法拘禁。因此造成公民自由被剥夺的,国家应予赔偿。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例如,有的乡政府或工作人员私设公堂、私设牢房,用拘留或变相拘留的手段,非法剥夺不交售公粮、超生的人及经济纠纷、邻里纠纷的当事人的自由,或用办学习班不让回家等手段剥夺公民人身自由造成侵害后果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工作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如联防大队)的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如有殴打公民致其遭受身体伤害的,或采用其他方式,如捆绑、示众、罚跑、罚站以及种种酷刑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唆使他人相互殴打或施暴造成公民伤害或者死亡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武器、警械是指枪支、警棍、警绳、手铐和其他警械。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故意或失误造成他人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应当赔偿。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上述四类行为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其他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如刑讯逼供、打骂体罚等造成公民人身自由或生命、健康权遭受损害的,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土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采矿权、宅基地使用权、租赁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对法人而言,财产权包括企业经营自主权、不动产和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采矿权、专利权、商标权、租赁权等。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国家应当予以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制裁。行政处罚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处罚种类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

  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强迫相对人履行行政法义务或行政决定,或为了达到某种行政法目的的而采取的各类强制性措施。涉及财产权的行政强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机关违法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损害的,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

  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如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征税,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计划生育部门征收超生费,等等。国家也有权依法征用公民和法人的财物、占用土地等。由于征用财物、收取税费关系到公民、法人的财产权,一般均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征用、征收的数额、标准、方式、期限、对象等。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向公民法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国家对行政机关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指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政策)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的损害,应当负责赔偿。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征收行为外,其他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国家也应当予以赔偿。如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行政检查行为、行政裁决行为、行政命令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等。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强制企业合并、联营,非法强迫公民、法人转让商标、著作权,违法确认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等。根据《行政诉讼法》,法律规定的违法不作为行为有: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拒绝颁发许可证、执照或不予答复的;拒绝履行保护公民、法人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不予答复的;未发给抚恤金的。此外,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许可行为造成申请人以外的其他人财产损失的,国家均应负责赔偿。

  3、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主要有: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包括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对于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那些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造成的损害,国家不负责赔偿。所谓个人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职权无关的涉及个人感情、利益等因素的行为。例如,公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间以外的民事行为;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各类行为;为了个人利益或感情实施的行为等。例如,某税务局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内着装来到所辖饭店大吃大喝并殴人致伤的行为,不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国家对此造成的损失不宜赔偿。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行为的时间、地点、名义,与职务的内在联系,与个人感情、利益的联系等。对那些客观上具有行使职权特征的行为,一般均宜认定为职务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行为:行使职权的行为,如罚款;与行使职权密不可分的行为,如刑讯逼供、随意扣留物品;工作时间外行使职权的行为,如警察休息期间追捕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管辖区域以外行使职权的行为,如甲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乙地抓人、扣物;超越职权行为,如乡镇政府工作人员扣押人质解决纠纷的行为;滥用职权行为,如为泄私愤,工商管理人员吊销个人体户执照的行为;等等。上述行为均属于职务行为,虽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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