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 实用文章 | 考试相关 | 论文中心 | 故事小说 | 教程中心
热门文章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hglm >> 论文中心 >> 法学 >> 行政法 >> 文章正文
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也不一定合法,但具有行使职权的性质,因而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个人利益、感情因素实施的与职权无任何关系的行为不同。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损害的原因很多,如果该损害是因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国家不予赔偿。例如,某公民的妻子开车肇事,为保护妻子,该公民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虚伪陈述,欺骗行政机关,最后导致自己被拘留处罚,该公民因自己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发生,国家对此不予赔偿。国家对受害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受害人有故意,其故意行为是导致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或全部原因。那种因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刑讯逼供或诱供被迫作虚伪陈述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二是损害必须完全是受害人自己的故意行为所致,国家才不予赔偿。如果部分损害是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致,部分损害由受害人自己行为所致,则国家应当给予部分赔偿。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法规、规章在内。例如,因《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国家不予赔偿。

  (二)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在行政赔偿事件中,存在两方当事人,一方为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害的赔偿请求人;另一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行政机关。哪些人享有行政赔偿请求权,哪些机关应当承担赔偿义务,均有法律明文规定。明确赔偿事件的双方当事人,不仅有利于受害人行政赔偿请求权,也便于行政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1、行政赔偿请求人

  行政赔偿请求人,是指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执行职务而遭受损害,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赔偿的人。赔偿请求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侵害的,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但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家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限制的,中国和该外国人和外国企业的所属国实行对策原则。法人也可能成为赔偿请求人。所谓法人,是指依法成立,有必要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社团法人等。其他组织是指公民、法人以外的组织,即不具备法人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经济组织。

  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

  (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近亲属等)为法定代理人。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

  (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例如,甲某因行政侵权死亡,其继承人为赔偿请求人。其亲属乙某在甲某死亡前一直由甲某赡养,甲某死亡后,乙某随即丧失了赡养请求权,因此,乙某有权作为与甲某有扶养关系的亲属请求国家赔偿。

  (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法律赋予承受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请求权,是因为他们在经济关系上有承继关系,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例如,某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违法罚款,后该企业被另一企业兼并,新的兼并企业有权对工商机关的处罚提出赔偿请求。

  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情形有:

  第一、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或执照,但该法人或组织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赔偿请求,不发生请求权转移问题。

  第二、法人或其他组织破产,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破产程序尚未终止时,破产企业仍有权就此前的行政侵权损害取得国家赔偿。

  第三、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主管行政机关决定撤销,也不发生赔偿请求权转移问题。因《行政诉讼法》已经赋予上述情形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诉权,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一并提出行政赔偿,不发生转移赔偿请求权问题。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由于国家行政机关为数众多,部门林立,职权交叉分散,当行政侵权损害发生后,被害人很难确定应向哪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个别赔偿机关也借机互相推诿,致使受害人无法行使赔偿请求权。为了保证受害人及时获得法定赔偿,确定不同行政机关应负的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行政机关的赔偿义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形。

  (1)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或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海关人员违法处罚给某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该公司应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请求赔偿;又如,公安机关某干警在执行巡逻任务时非法殴打他人致残,该受害人就应当向该民警所在的公安局提出赔偿请求。

  (2)共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实施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中的任何一个提出赔偿请求,该机关必须单独或与其他赔偿义务机关共同支付赔偿费用,承担赔偿义务。一个机关履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 

Copyright(c) hg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6001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