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了赔偿义务并不免除其他赔偿义务机关的义务。所谓共同行使职权,就是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以各自名义就同一对象作出共同职务行为,或两个以上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某行为。分属于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行使职权侵犯他人权益的,受害人应以这些公务员所在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我国除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行使权力外,还有一部分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也行使行政职权。如烟草公司、盐业公司等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可以行使行政职权,这些组织的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受害人请求赔偿,也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机关出于工作需要,有时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将自己的职权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社会组织去行使,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征收粮食税,公安交通局委托居委会维护交通秩序,环境卫生管理局委托商场监督检查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等。接受委托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同样的权力,其行为与行政行为有同样法律后果。但受托组织行使职权的范围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的,产生的法律责任也应由行政委托机关承担。因此,当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时,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义务机关。即使受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5)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的责任承担
行政机关实施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后又被撤销的,一般由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如果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一般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害人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时,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二是受害人已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后,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前一种情形下,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第二种情形,则涉及变更赔偿诉讼被告问题,受害人应以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后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诉讼被告,如果没有继续行使职权的行政机关,则应以撤销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诉讼被告。
(6)经行政复议后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的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例如,某人被区公安分局拘留5日,该公民不服处罚申诉至市公安局,市公安局作出了改处15日拘留的处罚复议决定。后该公民认为行政行为违法,应以原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即区公安分局为赔偿义务机关,但由于市公安局最终加重了原处罚决定,那么市公安局应就加重部分承担赔偿义务,因此,以市公安局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是合适的。
(三)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要求。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规定,我国行政赔偿分为两种途径:一种是单独就赔偿问题向行政机关及人民法院提出;另一种是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
1、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在赔偿义务机关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
的,赔偿请求人才可以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先行程序要求赔偿请求人必须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通常适用于:争议双方对行使职权合法性没有争议,但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侵权行为已经被确认为违法或已经被撤销、变更,被法院判决违法而撤销;该行为为终局裁决、事实行为等情形。
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是指请求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要求。其特点为:将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与要求赔偿二项请求一并提出,并要求并案审理。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通常先确认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再决定是否赔偿。
《国家赔偿法》规定,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请求。例如,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可以请求赔偿医疗费,赔偿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公民身体残疾并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受害人还可以申请残疾赔偿金及对其抚养的人的生活费;等等。当然,如果损害是单一的,请求人只能就该项损害提出赔偿请求,不得就该损害造成的其他间接损失提出赔偿请求。
赔偿申请书是赔偿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请求的书面文件,也是赔偿义务机关据以审查赔偿请求、裁决赔偿内容及结果的根据。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要求,首先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具体的请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缺少事实根据和理由的,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
(3)申请的年、月、日。因为赔偿请求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所在申请书中应当注明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申请书是请求人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的主要书面材料,因此必须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语言简明,字迹工整,便于赔偿义务机关审查处理。请求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录。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受案与处理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后,经审查认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