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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变迁中的国家赔偿
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或扶养)人的生活费给付至死亡为止。

  (3)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由于侵权行为直接造成的已经发生的实际损失。侵犯财产权的具体赔偿标准为:处罚款、追缴、没收财物或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3、赔偿费用

  国家赔偿费用是国家用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金钱。国家赔偿费用以货币形式表现,由赔偿义务机关支付。我国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务院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我国各级财政分级预算是指各级政府在每年编制预算时,把国家赔偿费用作为一项固定支出列入预算计划。国务院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中央财政支出;省级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赔偿费用,由省财政支出;县级政府的赔偿费用,由县财政支出。

  4、赔偿请求时效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期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制度。国家赔偿请求时效,是指国家赔偿请求人行使请求权的期间。如果请求权人在该法定期间内不请求赔偿,即丧失依照法定程序取得赔偿的权利。《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被依法确定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5、请求国家赔偿免缴费用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不论最终处理结果如何,均不得收取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等一切开支和费用。以上所有费用均由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自行负担。

  6、免征赔偿金税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即赔偿请求人获得的赔偿金不用缴纳任何税款。

  三、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及完善探索

  1995年1日1日施行的《国家赔偿法》基本上确立了我国的国家赔偿制度,它是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成果,也是公民权利体系日益完善的标志。但由于历史和现实多种因素的影响,《国家赔偿法》尚不完善,其作用未能充分发挥。本文立足于我国实际,针对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和面临的困境,通过借鉴别国赔偿制度的有益成果,试图对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发展及完善作一初步探索。

  (一)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

  归责是对责任归属的判断。国家赔偿法的归责原则关注的是以何标准和依据确定国家对其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它是确立国家赔偿责任的关键所在。《国家赔偿法》第2条确定了违法原则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但我们对“违法”不能拘泥于字面意义僵化地理解,而应作扩张解释。另外,国家的侵权行为样态繁多,性质各异,单一的违法归责原则不能完全调整其赔偿责任,应另以结果责任原则为补充。

  1、“违法”的涵义

  以“违法”作为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本意在于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依据出发,确定归责标准。法律规范无疑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最主要的行为依据,但绝不是唯一的行为依据。在现代福利国家时期,国家职能大为扩张,国家在许多领域的行为主要出于维护公益需要并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及法律精神作出,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对之调整。在某些情况下,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因先前作出的行为而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如公安机关对处于其控制之下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负有保护的义务。在上述情形下若以实在法律规范作为判断职权行为违法的标准,势必一方面使得大量的国家侵权行为得不到监督和纠正,另一方面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无法获得救济。“国外没有一个国家对国家赔偿法中的违法概念作狭义解释,相反都不同程度地作了扩张解释。”其理正在于此。尤其在我国目前法制尚不健全、有些领域无法可依的情况下,采取狭义理解更是不利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就比较法制而言,对违法原则作扩大理解的背景在于归责标准的客观化,而法律规范仅仅是客观标准的一部分。日本在1946年的《国家赔偿法》中采过错违法原则,但近年来受民法抽象过失论的影响逐渐修正其过失违法之内涵。论者认为所谓过错并不是加害者的主观心理状态,而应作为客观要件来理解,即违反了规避以普通人的能力而具有预见可能的危害结果的义务。可见在过错客观化理论中,归责标准除违法外还包括违反一般注意义务。在法国,公务过错的范围超过违法行为,行政机关的笨拙、疏忽、怠惰等都是公务过错。对违法作扩大理解同样是扩大归责标准,以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总之,“客观上欠缺公正,侵害私人法利益的一切行为都构成违法”。

  就内容而言,“违法”包括:违反实在法律规范,即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违反法的一般原则,如尊重人权原则、公益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等;在一定情况下,违反对特定人的职务义务。

  就表现形态而言,违法可表现为作为违法及不作为。

  作为违法系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积极地违法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例如乡政府的违法摊派行为。在有裁量权限的情况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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