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 实用文章 | 考试相关 | 论文中心 | 故事小说 | 教程中心
热门文章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hglm >> 论文中心 >> 法学 >> 行政法 >> 文章正文
法治中的权力及其控制
”。那么人民的权力是怎么转化成为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这就必须提到人民代表大会。对于这一点,在座的各位想必不会有任何疑问。大家可以仔细考察我国任何一个国家机关,除了人民代表大会之外,没有哪一个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种种限制,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制度也还有许多不太完善的地方,但是这丝毫不影响它在现在或者将来,都始终会是最能代表人民意愿的国家机关。作为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最直接代表者,它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正是我国人民当家做主的反映和表现。 2、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着国家的立法权,有权决定国家生活中的一切重大问题。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的立法机关。而一定级别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是相应地区的地方立法机关。究竟哪一些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宪法没有明确的规定,从我国实际情况和立法法草案的规定看,可以说,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县以上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地方立法机关。其他的如县及其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它们也与其他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一样,拥有对于本地区的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3、其他所有的国家机关都由其产生并对其负责。依照我国宪法的规定,各级国家行政
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它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将人民赋予的权力分配给各个国家机关行使。我们的许多领导干部经常说,我们的权力是从哪里来的?是从人民哪里来的。这话一点都不错。但是它是不是直接从人民那里来的?不是。它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从人民那里来的。忽略了这一点就无法理解宪法第二条的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既是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或途径,也是其他国家机关获得国家权力的途径。 4、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机关地位体现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的重大区别。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资本主义议会制度是根本不同。除了阶级本质等的不同之外。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资本主义议会是三权分立中的议会。三权分立,三权是并立的。三权之间的关系是并立着的相互制约或相互制衡关系。它采取的是权力之间相互制衡的制度设计:立法(议会)、行政(政府)、司法(审判)互相制约。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一个良性循环的制度设计:人民—(选举)—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机关—(服务)—人民。在这个体系中,如果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我们的权力链条就会解体,就不再是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 (二)人民代表大会权力概览

讲到人大的权力,有的同志就会说,人大的权力是人大的权利,人大想行使就行使,想不行使就不行使。这种说法是根本错误的。人大的职权是一种国家权力。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但职权是不能放弃的。放弃职权就等于是对国家、对人民的不负责任,就是失职。人大只有必须实现法定职权的义务,而没有可行使与可不行使的权利。

宪法赋予了人民代表大会广泛的权力。根据宪法的规定,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至少有立法权、人事权、决定权、任命权、监督权,下面仅就这些权力做一个简要的论述。

1.立法权

立法权是宪法赋予中央和省级地方人大的重要权力。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一般地说只有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许多地方都存在着将政府规章代替地方法规,甚至以为,地方立法是由地方政府来进行的。2000年4月22日《重庆晚报》头版头条的报道题目就有问题:《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市政府确定:今年立法50件》。立法是人大的事,政府所能和所应制定的是政府规章,它不能称为,本身也不是严格意义的地方法规。政府无权代替人大来确定立法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许多文件不恰当地使用“党规党法”,这是极不严肃的。“党有党规”是对的,党就不能有“党法”。以前个别领导人也政治一些场合说过“党规党法”的话,这都是比喻意义的。在严格的意义上,没有“党法”之说。党是政治组织,但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它不能也不会发布象法律那种要求全社会都一体遵行的社会规范。至多只能说“党法”是对于“党规”的比喻性说法。在一些正式的文件或场合中还是以不使用为好。 2.决定权

根据宪法规定,县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都有权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有权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计划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但是,对于什么叫重大事项有着不同的理解。我认为,只要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认为是重大问题的,人大常委会就有权作出决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决定权不是行政权,它不能越俎代庖。决定就是决定,决定作出后,该由哪一个机关去执行的还得由哪一个机关去执行。这种决定权的行使对于国家、地区和社会发展只会有好处而没有坏处。决定一旦作出,人大就由决定者转换成为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者,要确保人大决定的实现。

3.人事权

人事权流于形式的问题,在全国各级人大中都较为突出。这个问题不解决,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就不可能达到宪法所要求的高度。实际上人大也就没有能够完成人民所赋予的使命。 人事权行使中普遍的问题是,人大常委对于被任命人缺乏了解。既然不了解当然就无法进行正确的任命。但是往往客观的情况又迫使人大不得不任命。这样就使得人大在不知不觉中就放弃了任命权,就难免我们的人民,我们的人民代表有怨言。那种“政协有口,人大有手”的顺口溜并不是无缘无故的。其实,也就是在我们稀里糊涂画圈或举手的时候,人民的重托也就被我们稀里糊涂地忽略了。人大成为了“管钥匙的丫鬟,当家做不了主”。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下一页

Copyright(c) hg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6001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