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目前,应当认为,在地方各级人大中行使任免权情况最好的是县级人大。全国人大办公厅所编选的关于任免权的13个成功的典型实例中,有11个都是县
级人大的。被列为第一个实例的是山东省金乡县人大常委会改革人事任免办法。内容为五项:(1)党委推荐和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命干部时,不仅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简历,还要提供被任命干部人选的详细考察材料。(2)人大常委会进行人事任免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扩大列席人员的范围,不仅包括党政领导和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被提请任命的干部所在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同志也可以参加。(3)被提请任命的干部人选要在人大常委会上作供职发言,讲清各自当年和5年的工作目标、任职规划以及相应的措施和方法,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再表决任命。(4)人大常委会任命后,由常委会主任和提请任命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被任命干部提出要求,然后再对被任命干部颁发任命证书。(5)任命后,人大常委会对被任命的干部采取不定期视察检查和听取工作汇报、述职报告、组织代表评议等形式等进行监督和管理。
人大应当强化对于人事权的认识,正确行使人事权的意义并不压于其他任何权力。人大所任命的都是各部门的主要干部,错误地任命一个干部,就可能使人民在某一方面蒙受损失,使党和国家承受完全不必要的代价。错误任命一个领导干部,就可能使一个地区在5年、10年都得不到应有的发展,甚至在别的地区、别的方面都在进步发展的时候,我们还在倒退。
4.监督权
根据宪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都有权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听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有权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监督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在人大监督上,全国普遍的问题都是人大自主监督乏力,而各有关机关主动接受监督不够。个别机关,个别领导干部甚至对于人大的监督有抵触情绪。这种情绪是不正常的情绪。在全世界,没有不受监督的权力。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没有监督的权力也必然会走向腐败。
其实,监督并不是我们今天才有的。中国从春秋战国时代以来就有了日益完备的监督制度。中国历史上的“御史”、“御史台”、“都察院”都是专门从事监督工作的。监督也并不是中国才有的。资本主义也有监督。即使是克林顿,也会受到司法审判,也可能遭到弹劾。在历史上,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国外的资本主义社会都有监督。在社会主义国家,决不允许有不受监督的权力,否则我们就是对于人民的背叛,就可能葬送社会主义。这不是我危言耸听。早在1945年7月,在黄炎培先生访问延安时,毛泽东同志就已经对我们如何避免“人亡政息”的悲惨命运,作出了部署,“那就是民主,只有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在全国的许多地方,许多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对于人大的监督不理解。我们想一想,如果没有人大的监督,我们的国家还叫社会主义国家吗?没有人大的监督,人民在当家做主吗?我们的人民代表还对得起人民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一切机关和官员的权力莫不来自人民,而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更是直接来自人民的。每当我们行使权力的时候,一定应当想到这不好似我个人的任性。人民的信赖支持着我们,人民的目光寄望于我们。只有我们正确行使了人民赋予我们的权力,我们才可以毫无愧色地说,“洛阳父老若相问,一片冰心在玉壶。”
四.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权力的来源要求法律控制
权力从何而来,是政治学和法学探讨的重要课题。对于权力的来源,学者有不同的见解。权力如何获得的?通过什么方式获得的?盖尤斯说,“一切权利都是从人民来的。皇帝的命令何以有法律的效力呢?因为皇帝的地位是由人民给他的;官吏为什么有权力呢?因为官吏是人民选举出来的。” 乌尔比安认为,“皇帝的旨意具有法律效力,因为人民通过Lex regia(《国王法》)中的一段话把他们自己的全部权力授予了他。” 资产阶级学者更是普遍承认并论证了“主权在民”的权力根据。社会主义的宪法也一再宣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随着理论的发展和认识的进步,主权在民已经没有疑问。人民是权力的最终来源。任何权力都是一定社会成员共同赋予的。原始社会的公共权力来自人民,政治国家无非是对原始社会公共权力的取代而已。政治国家的权力仍然是在人民都交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利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人民运用法律为权力的运用,设定模式,从而控制权力。权力来自人民,当它一旦与人民相分离,就具有了一种脱离人民的倾向和离心力。要确保权力忠实于作为其基础的人民,就必须有对于权力的必要控制,防止权力远离人民或背叛人民。人民是一个整体,人民对于权力进行控制的意志,只有通过法律才能得以表达。法律可以为权力的运用预设一个既定的模式。也只有法律才能作为人民整体共同意志的表现形式,对权力及其行使进行规范,防止权力成为没有约束的权力或者失去约束的权力。也许正是因此,有的学者直接把权力与法律连接起来,认为权力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人民所从属的那种国家权力不过是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而领土和人民的统一就是从这一秩序的统一性中引伸出来的。如果主权被认为是国家‘权力'的一种属性,这一权力一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效力和实效。”
人民还可以运用法律所预设的模式来检测权力运行的状况,并适时校正权力的运行状态。法律具有模式的意义。人民可以通过法律对权力的范围、等级、效力、行使的程序、后果、责任等作出规定。法律,一方面是对权力行使者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人民检验权力行使状况的根据和准则。人民这个权力的终极来源才可能保证其所赋予有关机关和个人的权力被真正、正当地行使。
(二)权力的性质要求法律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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