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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数字证据——概念、类型与规则之探讨
22So.2d.393at398,(1969)(Miss.Sup.Ct),而这些原则在另一个判例中又得以充实,MonarchFederalSavingsandLoanAssociationv.Genser,383A.2d475at487-88,1977(N.J.SuperiorCt,Ch.Div.
②英国1988年修正的《治安与刑事证据法》采取这种反面列举的规定。
①数字证据保全规则的设计篇幅较大,我们在此并不过多涉及。
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信息发布时间、网络地址,用户上网账号、主叫电话号码等,并需留存60日,在相关国家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这些规定对于一般性案件,尤其是侵权案件证据的保存与提供非常有帮助。而广东省的规定则专门针对于电子商务引发的案件中的证据的保存与提供。


本文已发表于《法律科学》2002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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