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教育公平与效率不存在必然对应关系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教育公平与效率虽然相关,但并不具有此长彼长、此消彼消的必然性。无论从现实还是逻辑上看,教育公平与效率二者都应该是弱相关的关系,即具有非直接相涉性。这是由于教育公平与效率本身以及决定因素的不同所导致的。
从教育公平与效率的内涵来看,二者是不同的概念,并不能互相解释,是不可通约的。教育公平与效率是办教育所追求的两个不同的目标。如果把国家和社会办教育所要取得的回报称为教育效用价值的话。那么,由于任何教育效用价值的创造都必须相应地投入或耗费一定数量的教育资源,作为这种投入与产出、耗费与创造的比率,效率在本质上可视为一种比较效用价值。在可供作为投入和耗费的教育资源给定的情况下,效率的高低决定着教育效用价值的增长速度,即教育效率越高,所产出或创造的教育回报价值就越大、越丰富。如果说教育效率这个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生产或再生产问题的话,那么,教育公平概念所涉及的主要是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或再分配问题。教育效用价值作为满足主体需要的稀缺资源,不能允许任何自发的个人独占或多占,必须在社会共同体内部各成员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由此可以看出,公平与效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不能互相定义。作为教育领域中经济活动价值原则的效率,虽然要预设一定的公平为条件,但其本身却不包括公平的成分,所谓教育效率,总是意指教育发挥功能的快慢和大小。教育公平虽不能不包含效率成分,但由于形式方面的独立性,它还包含了效率之外的内涵。教育公平与效率这两种价值原则在涉及范围上具有不对称性。教育公平主要与包括教育权利和教育机会在内的教育效用价值的分配有关。衡量教育是否公平或能否增进公平,主要看教育制度和教育的发展情况能否导致教育效用价值的合理分配。显然,这个分配不仅受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所构成的特定社会背景制约.而且与特定阶级或社会群体的生活观念、价值追求、社会理想密切相关。能够促进教育效率的提高,充其量只是公平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由“不能促进效率的提高就不公平”无法进一步推出“能促进效率的就公平”这样的结论。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开篇就说:“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教育的公平并不是效率的提高所能自动给予的,教育的高效率仅仅是有助于教育资源的扩大而有利于教育公平的实现。
反过来,教育公平问题也并不是教育效率的提高就能解决的。一个有说服力的证据就是当前我国教育效率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提高,但依然存在教育不公平的问题,甚至引起了比以往更多的关注。这说明,决定教育是否公平并不只是教育效率的因素,或者说教育效率并不是影响教育公平的直接因素。从当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许多教育不公平问题是由非教育效率因素引起的。如当前备受关注的地区间、城乡间、阶层之间教育机会不均等,甚至出现差距扩大化的教育不公问题。造成这种教育不公固然有历史上所造成的发展差距的因素,更有教育资源配置、教育政策和规则不公等国家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度性原因: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我国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城乡之间、区域之间、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教育资源配置失衡的局面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改变,而且在近些年来还在人为地继续扩大。长期以来,我国教育政策中无视城乡差距、以城市社会和居民作为出发点的“城市中心”的政策取向,也带来了不同地区和城乡之间接受好教育机会的不公平和教育质量的不均衡。在我国基础教育中长期实行的重点学校制度,则加剧了基础教育领域内部资源配置的失衡,导致地区内、区域内学校之间差距的拉大,人为地造成了一大批“薄弱学校”。此外,还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当前我国教育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是造成我国教育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由于教育资源仍属短缺资源,不能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还由于教育领域在引入市场机制、扩大学校自主权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制度制约和规范,导致长期以来被认为是“一方净土”的教育也受到社会腐败行为的侵蚀。一些学校和教育部门出现了钱权交易等一些腐败现象,破坏了公平竞争的考试制度,败坏了学校作为社会文明标尺的形象,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从这些影响当前我国教育公平的因素来看,教育不公问题的出现,并不是“教育效率不高”一句话所能予以解释的,将教育公平问题的出现归之为教育效率,掩盖了教育公平问题的真正根源,无疑使问题简单化,无助于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
从教育效率的角度看,教育效率有不同于经济效率的复杂性,并且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教育效率区别于经济效率的独特性表现在:在一般的物质生产领域,作为投入与产出比值的大小是可以检测的,但教育作为特殊的产业部门,其效率有些可以直接检测,而有些则不尽然。因为教育的特殊性质,决定了教育的“投入”既包括资金的投入也包括精神的投入,教育的“产出”也包括经济的产出和精神的、文化的产出。因此,教育效率从国家和社会的层面看,应包括经济与精神两个方面,而精神效率的大小是难以用数字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