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决策失误和经营损失,侵占或者损害所有者利益,如提前确认收入,不足额提取费用,在职时的过度消费等。
可见,会计控制是控制主体意志的体现,控制者都希望成为控制主体以实现其控制目标。伴随着现代企业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也促成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的分离,这种情况体现了企业两个控制主体对会计信息需求和利用的差异,对提高会计信息的利用效率有一定作用。在此情况下,企业经营者成了现实的会计控制主体,直接控制着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利用;而所有者对经营者的控制则主要是通过由经营者所提供的财务会计信息来实现的。这样一种所有者和经营者客观存在的关系,再加上双方利益上的矛盾甚至对立,从而形成了会计信息失真的土壤,并弱化了会计控制的作用。
理想化的现代企业双控制主体的控制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其前提必须假设受托经营者是一个“忠诚”的人,他以企业(实际上是所有者)价值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并满足于由此而实现的“个人价值”。但是必须承认,现实和理想总是存在着差异和矛盾,我们所期望的控制环境尽管在不断地试图消除这种差异,也有可能使现实接近于理想,但却永远不能等于理想。在这种理智的思考下,我们必须承认企业双控制主体控制目标的差异,并高度重视由此而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控制弱化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实践中通常表现为,一方面所有者为了保证其投入资本的保值、增值,必须对经营者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控制,他们希望随时了解每个经营者行为(经营)的细节,取得尽可能详尽、准确和及时的会计信息;而矛盾的另一方是经营者,他们实际上占有和掌握着会计信息资源,也完全有可能按照自己的意图去决定会计信息的生成和利用。另外经营者实现其“个人价值”的方式和手段当然不会象理想中那么纯正,他们极有可能会利用手中“暂时的控制权”谋求“个人价值最大化”,这时的会计信息就会成为他们手中的得力工具加以利用;粉饰会计报告去迎合所有者的要求,掩盖某些会计信息使其因私欲膨胀而占有资产收益权和在职消费等侵害所有者利益的行为不致败露,制造虚假信息而欺骗所有者,等等,由此常常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会计信息为利益对立的双方利用而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性”是会计控制弱化的根本原因,如果找不到加强企业控制的合理方式,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控制若化的问题就可能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健康发展的羁绊。
三、加强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基本思路
对于现代企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存在的微妙而复杂的委托受托关系以及由此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控制弱化的问题,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就有可能阻碍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由于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的客观存在,在加强会计控制、约束双方的行为、防止和避免会计信息失真以保障双方利益时,必须针对两个主体之间的矛盾,以“协调”作为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设计和实施激励与约束并重的会计控制方法和体制。
1. 以“协调”作为双元控制主体下企业会计控制的基本目标
前面已论述过企业会计控制的目的,一是确保生成真实、正确的会计信息,使其符合公认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二是通过会计工作与会计信息影响和控制企业的经营过程和获利情况。但是在存在双元控制主体的现代企业中,最为突出的矛盾是双方“利益不一致”和“信息不对称”:企业所有者希望通过经营获利使资产增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他却不能直接进行管理和经营,只能通过会计信息“间接”控制;经营者“直接”控制企业经营的过程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和报告方式,他希望由此解脱受托经济责任并获得期望报酬。因此决定了在双元控制主体构架下的企业控制首要的也是基本的目标应该是协调
双方的利益和矛盾,只有通过切实有效的协调,找到所有者和经营者共处的均衡点和平衡点,才能实现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以上两个基本目的。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协调问题可以说一直是困扰现代企业制度的难题,会计控制在这方面可以大有作为。
2.“约束+激励”引导经营者行为是现代企业会计控制的主要方法
实现现代企业双元控制主体“协调”的会计控制目标,必须采取“约束+激励”的会计控制方法。控制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按既定目标运作的系统化机制,但是控制的过程和方式并不仅仅是约束或限制,同时也包括了协调、激励和促进。人们承认代理人有“隐藏行动道德风险”和“隐藏信息道德风险”,“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2]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需要将代理理论与会计理论结合起来,走跨学科研究的道路。应该说这是现代会计控制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的新领域,目的在于解决现代企业代理人“各自追求自己的期望效用最大化的非协调模型”[3]问题。在实践中,企业也存在许多具体的作法,较为典型的是将经营者的报酬与经营业绩挂钩。
关于这个问题的理性探讨或寻找理论的支撑,笔者认为需要研究博弈论和现代产权理论,从理论上去解释“代理人发生机会主义,获取额外收入”的客观性和合理性,以便以合理的方式积极地引导经营者的行为,切实保障所有者的权益。而不应从感情上、从道义上“强行禁止”抑或“严厉声讨”,因为这样无助于改善所有者的处境,还很可能给所有者带来更大伤害。按照Dow(1987)和Williamson(1993)等人对代理行为的研究,结论是“只要经理的行为是策略性的,在均衡条件下,总是存在着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理性告诉我们:尽管代理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对企业是有害的,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的最佳控制方式就是禁止经营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很多实际情况中,企业是无法完全控制住经营者的行为的,“只要经理有信息优势,那么尽管企业可以在一个地方发现经理的机会主义行为并把它压制下去,但机会主义行为就象受压的气球一样会在另外一个地方而且是更加难检测与消除的地方出现(Dow,1987)”。[4]
既然经营者发生机会主义行为存在“客观的合理性”(根据“存在的即是合理的”),那么作为博弈的另一方所有者能够做到的就是合理地设计“约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