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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研究
转让或名为合作开发实为借贷的合同条款进行认定,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判断的具体标准应是其收益的固定性程度。对提供土地使用权一方来说,如其主要收益是固定的,基本等同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则该合同应认定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提供资金一方来说,也应看其收取的固定利润是否等同于或大于其提供的资金,如是则该合同应认定实为借贷合同。

  在对外责任方面,如合作各方是共同具名开发经营,则对外应共同连带承担商品房销售、出租方的法律责任,不能以合作各方内部对责任承担的约定对抗第三人。如仅为某一个或数个合作方单独具名开发并对外经营,则在责任的承担上相对复杂。理论上,具名合作方与商品房购买者或租赁者所签署的合同的相对性不会因合作开发合同而被突破,购房或租房者只能要求与其存在合同关系的具名开发商承担合同责任,但如此可能导致因具名合作方的责任能力不足而令购房或租房者的权益不能得到充分保障。我们认为,作为合作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隐名合作方对合作项目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不能以其与购房或租房者不存在合同关系为由完全对抗购房或租房者。如具名合作方不能承担对购房或租房者承担责任,则隐名合作方至少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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