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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用土地使用权
护耕地必须严格控制农业用地转向非农业用地,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使其限定在“公共利益”的需要之上。这种公共利益需要指国防、环境保护、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需要,不应扩大到国家的一切经济活动。第四,因违法用地而处罚收回。农地使用权人应依约定用途和方法使用土地,履行用地、养地义务。违反此项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农地使用权:(1)擅自改变农用土地用途,改变原设定之使用收益目的。(2)使用土地不当,致使土地状况严重恶化。(3)违法转让土地,使农业用地向非农业用地转化等。第五,农地使用权人死亡而无人继承。农地使用权消灭,由集体收回土地。

  2.农地使用权终止的效力。农地使用权消灭时,农地使用权人负有注销农地使用权登记,返还土地于所有人之义务,并享有取回土地出产物及农用工作物之权利。土地所有人收回土地或国家征用集体土地时,应对土地重新评定等级,确定享有使用权期限及土地增加值,并以土地增加值为限,偿还农地使用权人的土地特别改良费用或其他有益费用(即级差地租Ⅱ),以体现公平和鼓励向土地投资。农地使用权消灭,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土地后,可根据情况,重新设置农地使用权,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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