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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城市土地储备制度中的难点与对策
  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所以,土地收购价格中不应包括土地所有权价格。土地使用权是依法对一定的土地进行利用、管理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情况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要按照一定的规范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土地使用权含有土地占有权、狭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收益权和不完全处置权。土地使用权有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和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价格中应包括土地使用权价格。土地处置权包括土地买卖、继承、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权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土地收购价格中不应包括处置收益,但对出让士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拥有不完全处置权,土地收购价格中应包括相应的土地处置权收益。土地发展权是指土地规划调整而最优利用条件下的权利。从现行法律法规和土地增值机制来看,土地发展权收益应归政府所有,土地收购价格不应包含土地发展权收益。

  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因有:①经济发展致使土地利用效率提高及土地需求增加造成地价上涨;②人口增加导致土地利用需求量增大造成地价上涨;③对城市基础设施投资使各类城市用地更符合城市经济发展需要,土地开发利用能获得更高的开发收益,从而导致地价支付能力增强,地价上涨;④城市规划用途的调整使土地利用条件发生变化,在变化方向有利于土地高度化利用时,地价将上涨。如在相似经济区位下,土地价值与土地利用方式之间的关系是商业>居住>工业>耕地>农牧地>荒地。可见以较低价格购进的工业用地,如能转换为居住或商业用途,其投资价值可能成倍增长,带来巨大的投资收益;⑤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进行资金和劳动力投入,把物化劳动和活劳动凝结在土地中,增加土地效用的同时也使土地增值。从土地增值收益的原因进行分析,①、②属于自然增值,应为全社会公共所有,为国家或政府所有,③、④源自地方政府对土地的投资及规划条件改变,故其增值收益应为地方政府所有,⑤为士地使用者的贡献,收益应为土地使用者所有。

  土地收购价格的内涵应是与原土地使用者对被收购土地拥有的权利和利益相一致的土地经营权或处置权价格,也即原土地用途的价格。以现用途作为依据进行收购储备,规定土地优化利用所带来的收益为土地所有者享有。从实际看土地收购不同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是以保证原土地使用者(居民)生活和居住水平不至于下降为主要目标的。土地收购价格内涵构成中不包括土地发展权价格及地上建筑物补偿费、职工或住户安置费、企业异地经营建设费。

  然而,对当前在企业转制中需要通过盘活土地来解决困难的企业来讲,除了土地往往拿不出其它可以盘活的东西。因此如仅仅按照土地现用途为依据对企业进行补偿,企业就可能搬不走,更谈不上解困和发展,所以要考虑企业现有权利进行补偿。考虑补偿的实际问题,特别当收购价格不足以弥补原土地使用者因土地被收购而导致经济损失时,政府应建立一条合适渠道,给予企业价格以外的补偿。但补偿与收购价格无关,是体现一种“恩恤补偿”,确定收购价格不能将价格以外的安置补偿混同考虑。目前被收购土地主要是占据中心地区的经营亏损或濒临倒闭的企业用地,对于这些企业的职工,即使其土地不被政府收购,政府仍需对其安置。另外,也可由政府将土地发展权益以国有资本金注入的方式返回给企业,这样既有利于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能加快土地盘活进程。

  四、土地收购资金筹措

  建立土地储备制度,政府由出让“生地”为主转为出让“熟地”为主,除要支付土地收购费用,一般还要在出让前经过拆除地上建筑物、平整土地直至“七通一平”等前期开发整理,为此需要支付相当大的成本,需要大量资金。目前建立土地储备制度的城市采取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运作资金通过土地抵押贷款等方式筹措。土地收购费、前期开发整理和储备期间的管理费由土地储备中心支付,并从土地受让单位支付的土地开发整理费中补偿。

  资金和土地是土地储备制度的两大基本要素,土地储备过程是土地流转过程,也是资金循环过程。目前无论是政府财政拨款或是银行贷款,都未形成有效的资金筹措机制,而且存在较大的的风险,特别是统一收购制度实施后,客观上要求政府对需要盘活的土地实施敞开收购,资金需求量很大。笔者曾就利率对土地储备运营资金收益的影响做过分析,表明土地收购资金运作受利率变化的影响较敏感,在储备土地较长时间不能卖出的情况下,土地收益将低于土地储备成本,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

  因此,要改变单凭银行贷款来筹措资金的做法分散风险。可通过设立土地基金、实施土地债券化、推行换地权益书等做法吸纳社会资金实施土地储备。这样,既保证政府在土地盘活中取得合理的收益,又能有效地调动社会资金,共享利益,分担风险,保证政府对城市土地资产的有效经营。

  由于运营中需要大量资金,对经济不发达或经济实力较差的城市,政府无法承受如此大的经济负担,影响该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

  五、土地储备的范围、数量和利用

  调整存量土地,关键是按城市规划调整不合理的用地结构,对城市规划中确定的更新改造地块,原则均可列入储备范围,使政府在实施土地收购时可以编制切实可行的计划和留有选择的余地。规划用途决定土地使用价值,因此要择优收购开发潜力大、价格较低、规划用途与市场需求一致的地块。收购要进行效益评价。

  通过储备土地,一个重要的目的是对土地供应总量进行控制,而只有土地储备积累到一定数量,才能使政府在市场土地供应短缺,地价暴涨时具备调控能力。但土地储备过多,会造成资金占用过多,而资金不足,储备量过小,就达不到调控土地市场的目的,如何科学地确定土地储备数量是一个重要课题。土地储备数量的确定要根据土地市场供求关系来确定,而土地供求取决于社会、经济、政策等若干因素,可通过对相关历史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设计需求预测模型,进而得到最佳土地储备数量。

  通过土地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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