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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中)
制,最终发展到个人负责制。六是建立多样化、高透明的激励机制。薪酬的制定权逐渐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需要政府的放权)负责,薪酬标准由现在的以职位和工龄为基础过度到以技能和竞争力为基础。并且薪酬必须与明确的、可衡量的业务目标挂钩——只有在这种体系下,敏锐的商业头脑方能被发现和奖励。七是实现充分的信息披露。目标是按照两套标准(财政部有关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和人民银行的五级分类标准)披露资产质量,并且所披露的财务信息要分别由国内外两大会计师事务所按国内外两套审计准则进行真实性审计。八是建立健康负责的董事会。这需要优化董事会的结构,主要是引进外部非执行(独立)董事。但从中国的实际看,独立董事将受到供给源、社会声誉机制缺乏的制约,难以充分发挥作用。
  美国著名中国金融问题专家拉迪在1999年撰文指出,中国银行业需要10年准备,方能达到与外资银行同等的竞争力。我们认为:(1)在产权多元化方面,国有银行至少需要4年时间;(2)在管理制度健全方面,国有银行还需要3-5年时间;(3)在资本金补充方面,国有银行目前的资本充足率不足5%,每年补足1%,需要4年时间;(4)在不良资产方面,国有银行目前的不良资产比率为12-18%,每年下降2-3%,需要5年时间;(5)在人力资源优化方面,按照现在的每年裁员2万人的规模,需要8年时间。综合以上估算,中国银行业还需要5-7年时间,方可具备与外资银行近似的竞争力。
  二、中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
  (一)中国证券业对外开放的进程与现状
  中国证券业的对外开放尚处于起步阶段。外国证券类机构在华只能设立代表处,不能设立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与摩根斯坦利1995年合资的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算是特例,而且它也不能从事A股经纪业务。外国证券类机构代表处的主要业务是参与国内的B股市场交易,参与H股、红筹股、N股的发行工作,以及参与中国政府和企业的对外举债业务。
  (二)加入WTO议定书的证券业开放承诺
  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证券业的开放承诺如下:(1)外国证券机构可以不通过中方中介,在深沪证券交易所设立特别席位直接从事B股交易。(2)外国证券机构设立的驻华代表处,可以成为中国所有证券交易所的特别会员。(3)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的基金管理公司,从事国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外资比例在加入后3年内不超过33%,加入3年后可增至49%。(4)加入后3年内,允许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从事A股承销、B股和H股以及政府和公司债券的承销和交易,外资比例不超过33%;加入3年后可增至49%。(5)外国证券类经营机构可以从事财务顾问、投资咨询等金融咨询类业务。此外,通常还将鼓励更多的中国优质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A股上市也归入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内容。
  总的来看,与银行和保险相比,证券业的对外开放承诺较窄。相对于国际同业,我国证券市场及证券业的更形脆弱。在对外开放过程中,需要更多的保护,尤其是国内证券机构能够满足的证券服务。对于国内证券机构不能满足的服务,如跨国购并业务、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可先行开放。
  (三)中国证券业因循WTO规则开放后的压力
  证券市场对外开放的压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为证券市场的压力。如我国证券市场规模狭小,运作不够规范,监管水平较低等,经不起国际资本的冲击。二是证券业的压力。证券类公司作为一个行业不敌外国证券类公司。由于市场的压力,实际上与国际资本自由流动、人民币自由兑换密切相关。我们这里仅分析证券类公司所面临的压力。
  中外证券类公司的竞争力差距更为悬殊。一是资产及资本规模差距。截至2000年底,国内共有101家证券公司,资产总规模达5753亿元人民币,净资产236亿元人民币。而目前仅仅一个美林证券的总资产就超过3280亿美元。二是产品及利润结构差距。我国证券公司利润结构单一,主要收益来自经纪佣金、自营和承销业务。经纪佣金多少直接取决于佣金费率和二级市场繁荣程度。自营利润也是如此。承销业务则受限于“跑道”限制。2001年股市暴跌,国内一些证券公司迅即出现严重亏损,原因即在于此。至于证券公司的其他新型业务,如购并重组、基金管理、研究及咨询以及国际业务等在我国市场上尚属于起步阶段,发展缓慢。利润结构单一,不仅减弱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促使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三是专业人员及技术缺乏。高素质的人才,特别是那种思维敏捷、富有挑战精神、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并有强烈成功欲望的投资银行经营者和管理者,是投资银行成功的关键。而我国尽管从业人员不少,但真正精通投资银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少。目前,在我国90多家证券公司中,从事证券研究工作的人员2000多人。而美林和摩根斯坦利公司从事专门研究的人员均在500人以上,日本野村证券旗下的研究有限公司的研究人员竟然达2000人。四是品牌及声誉不高。伴随着证券市场上的欺诈盛行,我国证券类公司普遍缺乏好的声誉。挪用客户资金、做庄、虚假陈述等十分普遍。
  加入WTO后,外资证券类公司的竞争点主要为:一是巩固传统的中资企业境外上市业务;二是全方位介入境内B股业务;三是争夺A股一级市场的辅助性业务,如财务顾问、资产重组业务;四是渗透内地的A股二级市场业务。如通过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办法进入;通过中外合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方式进入;通过控股国内证券公司的大股东达到间接控股国内证券公司的目的,再通过其控制的国内证券公司进入A股二级市场,等等。
  (四)中国证券业应对加入WTO的改革对策
  加入WTO后,外在经营环境的变化,使得过去国内证券公司发展业务的竞争手段不再有效,依靠强实力、高质量和优服务来发展壮大自身的全新时代即将到来。国内证券公司应审时度势,积极调整经营思路,加快内部改革。
  1.经营战略的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证券公司的粗放经营和关系经营特征明显。粗放经营,体现为追求营业部的数量,旨在扩大经纪业务。随着信息技术的进步、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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