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 实用文章 | 考试相关 | 论文中心 | 故事小说 | 教程中心
热门文章
搜索
您现在的位置: hglm >> 论文中心 >> 经济 >> 金融证券 >> 其他相关 >> 文章正文
略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
损失;蓝天股份、棱光实业、中国高科、ST琼华侨,一次又一次地打击中小投资者的热情与信心,损害他们的合法利益,而到底谁该真正为投资者的损失负责,却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

我国为在证券市场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的救济手段和途径极为欠缺:一方面受害者不重视通过诉讼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力;更重要的是主管部门的认识和司法机关的实践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和法制精神的要求,乐于采用行政处罚和调解手段;证券市场中的中小投资者过于分散,且证券价格浮动较大,损失不易统计,这是民事赔偿难于落实的客观原因;集团诉讼由于司法系统缺乏解决经验,证券案件又比较专业、复杂,无形中又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另外,执行难又加大对中小投资者救济的落实难度。

所以,笔者认为,当前加强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与救济,重点是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赔偿法律体系。与此同时,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减少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的可能性,最终达到公开、公平、公正的目的。

注释:

[①]我国法律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必须上市,所以本文所指的上市公司等同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

[②]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和公正原则。

[③]见该文第62页,原文是”Publicityisjustlycommendedasaremedyforsocialandindustrialdiseases.Sunlightissaidtobethebestofdisinfectants;electriclightthemostefficientpoliceman.”

[④]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1)。

[⑤]该法是美国的第一部蓝天法,此后两年内,有23个州纷纷效仿。通常我们谈论的美国蓝天法是所有这些州蓝天法的统称。

[⑥]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⑦]夏普·F·威廉、戈登·J·亚历山大、杰弗里·V·贝利:《投资学》(中文版),68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⑧]从1990年12月19日上海证交所正式挂牌起算。

[⑨]王远明:《略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法律制度》,载《政法论坛》,1998(3)。

[⑩]这是中国证监会的调查结果,而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称虚构利润5.66亿元。

[11]这里仅指公开内容上的充分,不包括制度规定上的充分。

[12]陈甦、吕明瑜:《论上市公司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载《中国法学》,1998(1)。

[13]张忠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分析》,载《金融法苑》,1999(1)。

[14]这是业内人士的称法。见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81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5]“核准制,也叫实质管理(SubstantiveRegulation),是指证券发行不但需公开有关资料,还要符合股东出资公平、股本结构合理、所经营事业前景看好等实质条件。核准制为欧洲国家及美国部分州的蓝天法所采用。实质管理可以确保发行人质量,加强证券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管理,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但容易误导投资者,使其形成错误的安全感,加大监管部门的责任,不利于投资者获得或关心发行人的有关资料。”

[16]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79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17]高西庆:《证券市场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根据》,载《深圳证券市场导报》1996年10月4日第17版。

[18]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11条第1款“公开发行股票,必须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19]“注册制也叫‘申报制’、‘公开原则’(fulldisclosure),是指发行人为了发行证券,必须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各种资料向证券主管部门申报,并通过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披露,其申报和披露的资料不得存有虚假、误导和遗漏。证券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保障投资者得到充分的资
料,而不是对发行人及所发行的证券评审其有无价值。注册制发端于英国,而制度化于美国,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此作了系统的规定,其中招股说明书是注册制最基本的工具。”见郭锋《中国证券监管与立法》,276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20]吴晓求主编:《98中国证券市场展望——主题:资本市场深化》,4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1]因为会计师在“苏三山”1998年中报审计中指出“有关销售收入的确认手续不完备”,见胡舒立主编《引爆从1998开始》,143页,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99。

[22]黄永庆:《股票上市与发行中的信息披露与法律问题(二)》,载《金融法苑》,1999(5)。

[23]载《法学研究》,1998(4)。

[24]徐刚:《浅谈证券市场特有缺陷与证券立法的几个问题》,载《管理世界》,1998(6)。

[25]郭强华:《中国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载《宁波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1998(3)。

[26]见《梁定邦先生纵谈<证券法>与证券监管》,载《证券市场导报(深圳)》,1999(1)。






作者:清华大学民商法2000级硕士研究生缪静

上一页  [1] [2] [3] [4] [5] 

Copyright(c) hglm.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浙ICP备06001730号